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錦誠技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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