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銪浤 被告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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