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林正民 被告 錢竹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