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被告 林佩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14樓之1,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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