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24號
聲請人 余欣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銘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24號
聲請人 余欣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銘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