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楊坤興 住
姜啟文 住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在卷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之效力,對於原裁定命補費之期間進行不生影響,原告自應遵守前開新竹地方法院之裁定內容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