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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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聲請人豐裕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耿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培基 、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㈡票號CH353133之本票原本。
㈢聲請人所提出4紙本票,相對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
公司並非共同發票人,聲請事項應分別敘明請求裁定相對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本票金額若干。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