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47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健榮
之1(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宋穎龍
3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黃繼岳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陳懷珉
弄5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袁從楨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淑琬 指定辯護人 姜至軒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美智
38號指定辯護人 蕭俊龍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俊達
3弄31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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