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03號聲請人 湯家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永松彭鑫桂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所簽發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應敘明各紙本票提示日為何,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㈡相對人彭永松即彭鑫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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