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國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5647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國忠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不得併合處罰之。觀諸刑法總則編第7章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原得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則對於原欲易科罰金之受刑人難認有利。而依修正後規定,受刑人可依其意願,選擇向檢察官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或就原得易科罰金之罪繳納罰金,而不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從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賦與受刑人有選擇是否定應執行刑之權,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
之刑乙節,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以認定。
㈡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如附表所示之刑
則均得易科罰金,合乎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㈢受刑人雖於103年7月11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
審易字第5647號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236號判決及103年度審簡字第746號判決所處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惟查,依前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5647號判決科以刑罰,且依前引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之記載,亦難認受刑人有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484號判決就恐嚇取財部分所處之刑),請求與其餘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從而,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難認與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
㈣況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之時間,復係在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484號判決確定後,有中華民國10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存卷可參。
是此,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亦與上揭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相違。
㈤綜上,本件聲請與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均有違背,核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恐嚇取財│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8日(聲請書誤載│101年9月4日(聲請書誤載│99年12月13日│││101年8月中旬)│為101年9月1日至同年月3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8638號│10年度偵字第18638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2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484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48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5日│101年12月5日│103年3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484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48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36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103年4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101年8月1日│101年8月31日至同年9月1日│101年10月8日至102年農曆││犯罪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8月31│過年止(聲請書誤載為101││││日)│年8月間至102年農曆過年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8、109│103年度偵緝字第108、109│103年度偵緝字第108、109││││、110號(聲請書僅記載103│、110號(聲請書僅記載103│、110號(聲請書僅記載103││││年度偵緝字第108號)│年度偵緝字第108號)│年度偵緝字第108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103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4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746號││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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