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蔣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06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莊秋燕書記官楊賀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蔣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蔣強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6月21日執行完畢,其不知戒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其刑事追訴部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因另犯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判有期徒刑3月、5月、4月、3月、4月、4月、9月確定,經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甫於99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戒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1月29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6樓住處,將海洛因摻在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1月31日晚上
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梅亭東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
書記官楊賀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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