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1號聲請人 許瑜紋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公告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應更正為「陳國榮」。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