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73號聲請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白鎧帆 即 白本立 、 白顏淑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白鎧帆即白本立、白顏淑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㈡相對人白顏淑姿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㈢確認附表發票日、到期日是否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