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乙○○?????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乙○○、丁○○因被告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二萬元、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乙○○、丁○○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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