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62號
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佟全懋 原名 佟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服,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納抗告費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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