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巫定軒 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收裁
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有1,100元未
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