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告 周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賢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41,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4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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