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書面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告 李逸書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書面通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第9條第2項約定:「
…立契約書人等同意以買賣不動產座落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條所示,本件不動產買賣標的係坐落新竹市○○段○○段○○○○○○號土地及其上18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建物,有房屋交易安全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