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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