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陳志中 即水寶堡早餐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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