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王志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睿 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2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