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原告 林佳質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廖柏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旭龍 即 旭太 工程行、侑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478元(醫療費用補償191,946元、工資補償210,132元、看護費用38,4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工資部分請求21萬1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547元(2320×2/3=154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03元(00000-0000=880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