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七號
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右原告與被告總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折合銀圓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柒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拾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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