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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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上訴人 楊裕傑 被上訴人 楊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3,85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