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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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二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
一三一、三九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圖利以詐術使人性交及強制猥褻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圖利以詐術使人性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行為時連續犯規定,從重論上訴人以共同連續犯圖利以詐術使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四年,減為有期徒刑二年,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另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對於女子以施以詐術之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關於該部分之第二審上訴;復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固非無見。
惟查:㈠、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陳述之被害經過,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原判決說明證人李○○僅大致瀏覽被害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拍攝光碟內容之部分影象,並未觀覽該光碟之全程始末畫面,其所述上開光碟並無上訴人畫面,亦未見上訴人有性侵A女之證詞,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論斷,而以A女之指訴為認定上訴人強制猥褻罪行之唯一論據(見原判決第九、十頁,理由第二段㈡之1)。原審就A女指訴上訴人強制猥褻犯行部分,並未翔實調查其他證據以資補強,及為必要之論敘,即以A女之指述為唯一證據,遽行判決,自屬審理未盡,併有理由欠備之違法。㈡、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茍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重要關係,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之證據,又非不易調查或不能調查,而未依法加以調查,率予判決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與李○○共同為圖牟利,利用A女涉世未深,對李○○付出感情,一心營救李○○脫困,以訛稱李○○受討債集團擄走逼債,為迅速籌款,須A女賣淫還款之詐術誘使A女違反意願而拍攝含裸照內容之光碟,進而下海賣淫等情(見原判決事實欄第一段)。觀諸A女於偵查中證述:上訴人在伊陰道外摩擦,(生殖器)未插入,……,上訴人提及對方要求伊要有下海決心,要伊拍性愛過程及裸照等詞(見偵字第三一三一號卷第九一至九三頁);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拍攝裸照及性愛過程,因上訴人稱對方要看到性愛光碟才能證明伊下海之決心。……伊就與上訴人未著衣物,由上訴人撫摸伊生殖器與胸部,以嘴親吻伊胸部,並以其生殖器與伊之生殖器外部摩擦等語(見一審卷㈡第三六至三八頁)。如若無訛,上訴人所為圖利使A女與不特定男客性交,似係以拍攝裸照及性愛光碟取信討債集團,為其施用詐術行為之一環,達其犯圖利以詐術使人性交之目的,則上訴人上開犯圖利以詐術使人性交罪與其對女子施用詐術違反意願,而為猥褻之行為間,何以卻係基於各別之犯意而為?要非毫無疑義。究竟上訴人以詐術猥褻A女之動機或目的為何?與其圖利使A女與人性交有無關聯?原判決對此未詳加釐清論述明白,遽謂上訴人所犯該二罪犯意各別,而予以分論併罰,併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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