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過失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至被告所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應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