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瀚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瀚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瀚陽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王瀚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侵占│││(轉讓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2月間某日│99年1月1日│97年4月底某日│97年5月底某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1年度撤│士林地檢101年度撤│││第4542、7801號、99│第4542、7801號、99│緩偵字第18號│緩偵字第18號││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526號│年度偵緝字第52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9│100年度上訴字第899│101年度審簡字第722│101年度審簡字第722││事實審││號│號│號│號││├───┼─────────┼─────────┼─────────┼─────────┤││判判│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18日│101年8月17日│101年8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899│100年度上訴字第899│101年度審簡字第722│101年度審簡字第722││確定││號│號│號│號││判決├───┼─────────┼─────────┼─────────┼─────────┤││判決確│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449號│字第3449號│字第3854號│字第38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