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慶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慶麟於民國100年9月4日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巷由南向北往長江路方向行駛,途經新北市○○區○○路○○巷口即新北市○○區○○路2段239號前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長江路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行經該無號誌交岔路口,搶先左轉行駛進入上開路口,適有告訴人 陳秀枝 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輕型機車自新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揭交叉路口,因閃避不及而與被告杜慶麟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後倒地,告訴人陳秀枝與機車滑行侵入對向車道,再與沿新北市○○區○○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之另案被告 袁榮貴 (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使告訴人陳秀枝因而受有腦震盪併腦挫傷併右側血腫、顳骨骨折併臉部麻痺、右耳撕裂傷、右臉及右手肘多處擦傷併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杜慶麟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秀枝告訴被告杜慶麟涉嫌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杜慶麟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秀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與被告杜慶麟達成調解,由被告杜慶麟賠償告訴人陳秀枝所受之損害,告訴人陳秀枝亦同意以言詞及書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此有本院101年6月13日訊問筆錄、告訴人陳秀枝出具之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本院101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
139號調解筆錄各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