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3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劉禹銳
被 告 簡玉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
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
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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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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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
├───┼────────────────────────────────┤
│一│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6樓│
││訴訟代理人陳怡君住同上│
││劉禹銳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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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編號│更正後內容│
├───┼────────────────────────────────┤
│一│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6樓│
││法定代理人楊子汀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陳怡君住同上│
││劉禹銳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許詣鑫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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