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白曼婷 、 白富貴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18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