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舜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4月
21日所為之93年度屏小字第195號判決,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土壹佰元
」之記載,更正為「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3年4月21日所為之93年度屏小字第195號判
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進吉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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