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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