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3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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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3385號
原   告 甲○○
           之4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利財務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本件究否為給付票款?若非給付票款
  ,則請一併與被告聯絡具狀敘明是否合意由本院簡易庭審理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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