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3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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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3385號
原 告 甲○○
之4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利財務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本件究否為給付票款?若非給付票款
,則請一併與被告聯絡具狀敘明是否合意由本院簡易庭審理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