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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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6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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