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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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