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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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97 年度 六簡 字第 143 號裁定(97.07.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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