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 陳安 之訴訟代理人 陳添輝 律師被告 陳世昌
林晉宇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姓名應更正為「 陳安之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姓名應為「陳安之」,原裁定誤載為「 陳宗之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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