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43號上訴人 施沛誼 被上訴人隨遇安住新北市○○區○○路○○號11之2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7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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