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債權人 簡琮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達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請求債務人給付應退還之追加工程部分工程款壹拾萬元,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