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達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政達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102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
104年8月23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