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4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167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9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