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聖衡復建器材行 黃郁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6年3月3日│27,623元│AA0000000││││淳│館分行│││││├──┼─────────┼─────────┼───────────┼────────┼────────┼──┤│002│聖衡復建器材行黃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6年3月16日│26,346元│AA0000000││││淳│館分行│││││├──┼─────────┼─────────┼───────────┼────────┼────────┼──┤│003│聖衡復建器材行黃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6年2月24日│30,977元│AA0000000││││淳│館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