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簡上字第1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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