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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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900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之後,業於民國95年11月1日對債務人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有本院95年訴字第620號卷可參,是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佩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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