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13號上訴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誌謙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伍仟捌佰零陸元(計算式:3,500,000+75,806=3,575,8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