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請人 謝金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
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6│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7│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8│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9│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0│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1│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12│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