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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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陳哲雄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泉源 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排除執行程序之標的物為未辦保存登記編為桃園縣○○鎮○○段頭寮小段734建號建物,該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63萬4,857元,100年2月14日第一次拍賣底價則訂為840萬元,惟拍賣底價僅係供投標競價之參考,可能有人應買或無人投標,尚非屬市場上真正交易價值,故上開鑑價結果既經由專業估價之人為之,不失為接近市場上交易價格,又本件債權人非僅原告所列被告,其等債權額合計已逾上開標的物鑑價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鑑價結果核定為763萬4,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伍正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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