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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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71號原告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虔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被告鴻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基 訴訟代理人 張玉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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