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東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5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君因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列八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蔡東君前另於民國(下同)98年5月4日,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下稱甲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8年訴字第63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嗣於98年9月10日確定,而蔡東君如附表編號一所犯之罪(犯罪時間為98年7月23日),犯罪時間係在最先判決確定之案件即前開甲罪判決確定之「前」;而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八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最先判決確定之案件即前開甲罪判決確定之「後」,顯然蔡東君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即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轄法院與本件受刑人所另犯前開甲罪定應執行刑。據此,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確定判決尚與得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檢察官此部分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有未洽,應予駁回。而蔡東君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列七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此部份聲請為正當,乃依檢察官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云云。
三、蔡東君提起抗告略以:伊既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給予較輕之裁定云云。
四、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是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自須他罪之犯罪時間均在另案判決確定前,始得為之。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不告不理為訴訟上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亦同,法院於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時,應受聲請人聲請範圍之限制,不得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審酌。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應僅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予以審核,縱被告另犯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部分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核與判斷檢察官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無涉(參看最高法院98年臺抗字第751號、98年臺抗字第623號、98年臺非字第6號裁定)。
五、經查:
㈠、本案檢察官就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東君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八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檢察官本案聲請書暨蔡東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頁)。觀諸蔡東君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八罪之犯罪日期、確定日期,編號二至八所示七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99年5月24日)所為,亦有各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述規定,蔡東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八罪形式上均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就此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
㈡、蔡東君所犯上開甲罪既非檢察官聲請與附表所示八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則甲罪即非原審法院就本案定應執行刑所應審究之範圍,原審以蔡東君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日期98年7月23日係在甲罪判決確定日期98年9月10日前,而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七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甲罪判決確定日期98年9月10日後,認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不能與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七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僅就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七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依上開說明,即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上揭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附表:受刑人蔡東君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7月23日│嘉義地檢│嘉義地院98│99年4月27日│嘉義地院98│99年5月24日││一│級毒品│8月││98年毒偵│年訴字第95││年訴字第95│││││││字第1325│8號││8號│││││││號│││││├─┼────┼────┼──────┼────┼─────┼──────┼─────┼──────┤││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10月5日│嘉義地檢│嘉義地院99│99年4月30日│嘉義地院99│99年5月24日││二│級毒品│1年││98年毒偵│年訴字第51││年訴字第51│││││││字第1721│號││號│││││││號│││││├─┼────┼────┼──────┼────┼─────┼──────┼─────┼──────┤││加重竊盜│有期徒刑│99年3月31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5月31日│苗栗地院99│99年5月31日││三││8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38││年易字第38│││││││第2062號│0號││0號││├─┼────┼────┼──────┼────┼─────┼──────┼─────┼──────┤│││有期徒刑│99年3月31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四│竊盜│3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62││年易字第62│││││││第2567號│1號││1號││├─┼────┼────┼──────┼────┼─────┼──────┼─────┼──────┤│││有期徒刑│99年4月4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五│竊盜│3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62││年易字第62│││││││第2567號│1號││1號││├─┼────┼────┼──────┼────┼─────┼──────┼─────┼──────┤│││有期徒刑│99年4月4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苗栗地院99│99年7月29日││六│竊盜│3月││99年偵字│年易字第62││年易字第62│││││││第2567號│1號││1號││├─┼────┼────┼──────┼────┼─────┼──────┼─────┼──────┤││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9年4月6日│苗栗地檢│苗栗地院99│99年8月9日│苗栗地院99│99年8月9日││七│級毒品│1年4月││99年毒偵│年訴字第53││年訴字第53│││││││字第817│6號││6號│││││││號│││││├─┼────┼────┼──────┼────┼─────┼──────┼─────┼──────┤│││有期徒刑│99年2月21日│新竹地檢│新竹地院99│100年1月10日│新竹地院99│100年2月7日││八│竊盜│3月││99年偵字│年竹簡字第││年竹簡字第│││││││第5314號│410號││410號││└─┴────┴────┴──────┴────┴─────┴──────┴─────┴──────┘註:編號四至六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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