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翊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翊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翊婷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7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3至1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之漏載部分,及犯罪日期欄、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之誤繕部分,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受刑人楊翊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9月5日│98年9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毒│板橋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緝字第7433號│偵緝字第743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258│98年度訴字第425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258│98年度訴字第4258││││號│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45號│字第1345號││├────────┴────────┤││編號1至2曾經板橋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受刑人楊翊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5│6│7│├────────┼────────┼────────┼────────┼────────┼────────┤│罪名(被害人)│竊盜( 蔡福財 )│竊盜( 孟繁玉 )│竊盜( 李春成 )│竊盜( 陳博英 )│竊盜( 余明雄 )│├────────┼────────┼────────┼────────┼────────┼────────┤│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8日│98年8月28日│98年9月5日│98年8月25日│98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26540號│、26540號│、26540號│、26540號│、2654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號│號│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得否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否│否│否│└────────┴────────────────────────────────────────────┘受刑人楊翊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8│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被害人)│( 林群評 )│( 蕭宗仁 所有而由│( 蔡寶玉 所有而由│( 劉美文 )│( 黃淑貞 )││││ 黃寶淑 使用)│ 陳孟毅 使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9日│98年8月30日│98年9月3日│98年9月3日│98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26540號│、26540號│、26540號│、26540號│、2654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事││號│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號│號│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得否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否│否│否│└────────┴────────────────────────────────────────────┘┌────────┬────────┬────────┬────────┬────────┬────────┐│編號│13│14│15│16│17│├────────┼────────┼────────┼────────┼────────┼────────┤│罪名│竊盜│竊盜│搶奪│搶奪│搶奪││(被害人)│(孫 陳美英 )│( 辜尚珺 )│( 陳淑英 )│( 賴雲香 )│( 鄭金戀 )│├────────┼────────┼────────┼────────┼────────┼────────┤│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98年9月3日│98年9月3日│98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字第24412、25841│││、26540號│、26540號│、26540號│、26540號│、2654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9年度上訴字第││事││號│號│號│號│369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100年3月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8年度訴字第3882│99年度上訴字第││││號│號│號│號│369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27日│100年3月28日│├─┴──────┼────────┼────────┼────────┼────────┼────────┤│得否易科罰金案件│否│否│否│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