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陳發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富貴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3,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